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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狼刑辩优秀学员作业展示台

2014-09-14 草原狼团队 草原狼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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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草原狼刑辩学员山西88号 王莎——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

刑事法律文书写作

主讲 曹春风律师

(感悟)

刑事法律文书写作,这是很务实的一节课,我们执业之初,非常欠缺的就是法律文书的写作技巧。这节课使我受益匪浅,更解了我的燃眉之急。

在上这节课之前,刚随同我所主任律师去会见了一个涉嫌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嫌疑人吕永明。主任律师安排我写一份“取保候审申请书”及一份“不予批捕的律师意见书”,在我万分发愁之际,恰遇曹律的文书写作一课。

曹律从接待笔录的细节讲起,逐步讲解了调查笔录以及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的法律文书,具体到题目的草拟、称谓统一、落款到位、用词规范、外观整洁这样的小细节。

在这里我总结我感触最深的三点:

一、“意见书中看事实条件、程序条件、法律等条件上是否符合。律师在写审查起诉期间的律师意见书不要碰证据,否则不可逆转。”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其中的一句话说“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很容易误导从证据方面进行论证不予批捕的理由。在我写关于犯罪嫌疑人吕永明的不予批捕的律师意见书的时候,一直在用曹律的话在耳边提醒,不要触碰证据,最后在事实条件、程序条件、法律等条件上予以论证。若不是听了曹律的这节课,我准误入歧途,之后的感觉就是曹律讲的这个方法就是一条铁律,非常好用。

二、“律师意见书中千万不要写不构成这个罪,构成那个罪,可以提他的行为是这样的…。我们不能成为第二个公诉人。违反职业道德。律师和委托人的关系是依附关系,不是独立辩护。”

这也是辩护律师很容易犯的一个错误,本质上辩护律师是出于善意,只想着将重罪辩成轻罪,能够减轻量刑,不想无意间还是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加上了罪名。这确实是我们以后从事刑事辩护时要注意的很重要的一点。

三、“一审中的法律意见书,跟审查起诉的不一样了。可以上面写无罪,后面写罪轻。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做好笔录,根据刑诉法193条,定罪上可以做无罪辩护,在量刑上也可以做有罪从轻辩护,相对分离。”

这一点一直是辩护律师很纠结的问题,实习的时候,看到有些辩护律师的辩护词中写道:“…不构成犯罪”,后面为了防止判处刑罚后量刑过重,就又写道:“退一万步讲,即时构成xx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样的观点让我们初步接触的刑辩的人员,摸不着头脑、搞不清楚主观点究竟是无罪辩护还是有罪辩护,总觉得矛盾重重。通过曹律的讲解,知道了,这样的情况,可以定罪上做无罪辩护,在量刑上做有罪从轻辩护。

这样实务的课程,是我们需要却又很难从书本上直接汲取到的,很感谢曹律的经验传授。

2、学员:山东济南 49号 王海星律师——北京盈科济南分所

如何利用“鉴定意见”进行辩护学习笔记

何为鉴定意见?

12年刑诉法修改为鉴定意见原因在于:

1、鉴定人所提交的鉴定意见仅为证据材料,非定案依据。

举例:如工伤认定、伤残认定等。
2、法庭仍要对鉴定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可排除非法的鉴定意见。
3、同一个问题,几个不同的鉴定意见,法庭只能采用一份。
律师针对鉴定意见有很大辩护空间,原因有七个方面。

1、是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处于初始阶段,无经验;
2、是个别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可能受利益驱使而做出不公正的鉴定
3、有的鉴定缺乏明确的科学金界限,如:精神病鉴定
4、有的鉴定方法陈旧、设备落后
5、是对社会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监督
6、是可能会因为当事人提供的情况和资料不全面或有人为因素而导致鉴定出现错误或偏差
7、是社会鉴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水平整体上还不能适应司法鉴定的要求
整个诉讼参与人是不是都可以启动?谁有权启动?

1、 完全由侦查机关把控,而且大多数委托内部的鉴定机构,只有少量的委托社会中的鉴定机构。
2、 法院是无控制力的,只有在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时候才有一点决定的权利。
3、 辩护律师和被告人是无权自行委托鉴定的,只能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鉴定意见的证据属性:
不是物证,也不是书证,是言词证据
二、鉴定人无法定资质,无相关专业技术或职称,或违反回避规定
我们去鉴定时,是不知道是否应回避的,这个很难。

举例:笔迹鉴定收条上的签名。

鉴定人资质证书展示:律师核对时,应一一核对。
三、 检材、样本来源不明,是很常见的。举例:杜培武案件。

律师审查:
检材的真实性,来源,取得,保管,送检等环节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检材是否与相关的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堪验检查笔录相符。
实际中很多案件是没有提取笔录的,往往是跟勘验检查笔录放在一起的,无单独的提取笔录,此应作为律师办案的重中之重。

如对血迹的提取。
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不一致
如酒驾,抽血血检,尿检,精神病鉴定。送的材料不一致,实践中较少。
五、鉴定时间对鉴定意见的影响
六、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足

五、鉴定时间对鉴定意见的影响
六、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足
对某些鉴定一定要找它不合法的地方。
七、不同意见所依据的材料是否一致
要认真甄别、有所取舍。
要看检材交全没有,律师要从中发现问题。
八、鉴定程序违反规定
不能私下接单。

八、鉴定程序违反规定
不能私下接单。两人以上鉴定。举例:姚律师亲自看到是助理操作,有鉴定人没有参与鉴定,同时向法庭提出要求鉴定人出庭。
检材的保存、传递、保存、处置的方法
女性妇科检查,要有女性鉴定人员。
精神病人鉴定,要有监护人。

九、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专业规范要求
举例:念斌案;DNA鉴定,需要律师买专业书籍来学习。
十、待证事实与鉴定意见的关联性
十一、鉴定文书缺少形式要件
委托事项与鉴定的事项不一致。
打架时手机丢到河里,未找到。重置购买法,价值相差很大。
十二、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十二、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举例:赵忠祥案。笔记鉴定很难,要求提交同期的笔记签名,如申请人非本人,是很难弄到的。
还有一个就是艺术字签名,是无法鉴定的。
十三、鉴定人出庭
律师要求重新鉴定时最好不要在侦查阶段提出,最好在法院阶段要求重新鉴定。因在侦查阶段的鉴定是封闭的,你无法知晓,其只是告知你一个最后的结论。

十三、鉴定人出庭
律师要求重新鉴定时最好不要在侦查阶段提出,最好在法院阶段要求重新鉴定。因在侦查阶段的鉴定是封闭的,你无法知晓,其只是告知你一个最后的结论。
鉴定人出庭条件:有异议;法院认为。决定权在法院手中。
很难的,很多法院都不会批准鉴定人出庭,我们只有积极去争取。
律师除了申请鉴定人出庭,还要附带向法院提出调取鉴定的档案。

班主任:

每天坚持向大家推送几位学员的作业,目的是希望大家可以互相借鉴,共同成长,汲取他人的长处弥补自己作业存在的不足。上边两位学员的作业,不说内容有多么高深,单单看一下他们的作业和学习态度就值得大家学习哦!所以学员们以后要多多交流、一起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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